在《藥品標準管理辦法》系列解讀(一)中,我們提到,藥品注冊標準是由藥監局核定后發給藥品注冊申請人的,僅適用于該申請人該藥品的質量標準。藥品注冊標準不得低于國家藥品標準。這就意味著同一個藥品可能存在著一個國家標準,許多個注冊標準,本文根據對《藥品標準管理辦法》的詳細解讀,帶大家認識不同申請人之間藥品注冊標準的差異。
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藥品標準,是指根據藥物自身的理化與生物學特性,按照來源、處方、制法和運輸、貯藏等條件所制定的、用以評估藥品質量在有效期內是否達到藥用要求,并衡量其質量是否均一穩定的技術要求。
也就是說藥品標準具有一定的適用性,與藥物的來源、處方、制法、運輸、貯藏等有關。(1)對于有多種來源的原料藥,其注冊標準中一般會規定來源,不同來源的標準在有些檢驗項目上會有差異。比如玻璃酸鈉,有雞冠提取和微生物發酵兩種制法,在企業的注冊標準中,會描述該企業該產品的制法是哪一種方法,不同制法的玻璃酸鈉檢驗項目上有所差異:雞冠提取產品會要求檢驗硫酸鹽,微生物發酵產品會要求檢驗溶血性鏈球菌。而國家藥品標準,需要兼顧多種制法。(2)對于合成類的原料藥,合成路線或工藝不同,雜質譜不同,因此藥品注冊標準也會不同,在國家藥品標準的基礎上會增加與本品工藝相關的雜質檢查。(3)不同的藥品標準可能規定不同的儲存條件,與藥品處方、包裝方式、質量要求有關,而不同的包裝和儲存條件下,產品的有效期也可能不同。
第三十一條 新版國家藥品標準頒布后,執行藥品注冊標準的,持有人應當及時開展相關對比研究工作,評估藥品注冊標準的項目、方法、限度是否符合新頒布的國家藥品標準有關要求。對于需要變更藥品注冊標準的,持有人應當按照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相關規定提出補充申請、備案或者報告,并按要求執行。
該條規定說明無論是國家藥品標準還是藥品注冊標準,都不是一成不變的。隨著一種藥品的退市,其國家藥品標準可能廢止;隨著新檢驗技術的應用,或者出于安全性、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考慮,國家藥品標準可能升級。而每一次國家標準的改版,申請人都需要對注冊標準進行重新評估,是否仍能達到最新的國家標準的控制要求,如果不能則需要相應升級自己的注冊標準,并通過一定的注冊程序后實施。藥品的再注冊過程中,審評部門會審核注冊標準的適用情況,確保了注冊標準不低于國家標準。如藥品退市,藥品注冊標準同時廢止。因此,當我們看到一個企業注冊標準并想藉此了解該產品的某些特點時,應首先確認其是否仍為有效標準。
我國的藥品標準都有哪些?國家藥品標準的立項至發布程序是怎樣的,企業是否能夠參與國家藥品標準的制定?標準品、對照品有何不同?……更多內容請關注AVT《藥品標準管理辦法》系列解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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